关于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范开展谈话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4-01-22 浏览次数:1961

集团各部门、各子公司:

依据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《关于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范开展谈话工作的通知》(亳办〔2018〕42号)文件精神,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,进一步规范开展谈话工作,结合工作实际,开展2022年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范开展谈话工作,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
一、指导思想
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,坚持严管就是厚爱,不断加强对员工的日常监督、教育提醒和警戒警示,有效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特别是“第一种形态”,目的是让全体干部、职工少犯错误或者不犯错误,做到惩处与预防、严管与厚爱相统一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规则(试行)》等有关规定,规范开展谈话工作。

二、适用情形

谈话类型分为廉政谈话、监督谈话和委托谈话三类。

(一)廉政谈话适用情形。一是对照岗位职责,分析排查廉政风险,及时提醒,早打招呼,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;二是对新任职领导干部和新升职中层人员进行任前谈话,督促其坚定理想信念,强化宗旨意识,严格遵纪守法,自觉接受监督。

(二)监督谈话适用情形(监督谈话分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两种)。凡有下列违纪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,且情节轻微、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的,都应视情节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。一是执行“六大纪律”、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尤其是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及廉洁自律准则等方面存在问题反映的;二是落实“两个责任”不力,所在部门“四风”和腐败问题较为突出的;三是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等相关规定不严的;四是在巡视巡察、检查审计、审查调查、干部考核、集中教育活动等工作中发现问题或督促整改不力的;五是年度考核排名靠后、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;六是其他有必要进行提醒谈话、诫勉谈话的。

(三)委托谈话适用情形。集团纪委在线索处置或执纪监督过程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,可提出建议委托谈话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提醒谈话、警示谈话或诫勉谈话。一是对反映问题不能认定,或者没有证据证明问题存在,但反映问题线索较多的;二是在推进改革中,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一定损失,但符合中央、省委、市委、县委等有关容错纠错免责规定情形的;三是有违纪事实,但情节轻微,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;四是由第二种形态转化,不需要党纪政务处分、集团处理的。

三、结果运用

主体责任谈话要坚持问题导向,严格执行相关规定,严肃用好谈话结果。各单位落实谈话的情况,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。对接受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、谈话后整改不力或仍然违规违纪的,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;对谈话中发现的其他违规违纪问题,应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;全体干部、职工的警示谈话、诫勉谈话相关材料应存入个人廉政档案;当年发生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员工,其所在部门、子公司事前应开展谈话而未开展的,及时倒查追责。